律师文集

工伤待遇多久到账 调休可以代替加班吗?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Tags: 工伤待遇多久到账,调休可以代替加班吗

  刘荣广律师,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伤待遇多久到账

  说到工伤想必大家最好奇的是关于工伤待遇方面的问题吧,想要享受工伤待遇必须是要按照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今天就给大家搜集了有关工伤待遇多久到账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工伤待遇多久到账


  1-6个月。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账户,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费用是在受伤职工离职之后才支付的;


  二、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


  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进行工伤认定并非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赔偿项目时,才必须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为前提。若双方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职工是否构成工伤,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要求是不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是一种义务,对职工而言则是;可以;,是一种权利。职工有权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因此,职工没有法定义务去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用人单位丧失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款项的机会。而那些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在丧失了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退休工伤待遇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85%,三级80%,四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工伤待遇一般是在1-6个月会到账,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了。发生工伤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务必通过司法渠道来维权自己的权益。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工伤待遇多久到账的知识,欢迎登录网站。





调休可以代替加班吗?

  核心内容:遇到节假日,用人单位通常会因工作等原因,让劳动者进行调休。调休可以代替加班吗如果可以,有哪些类型的工作可以另外工资又应该怎么算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