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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或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2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Tags: 公司分立或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公司分立或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云南典卫律师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

    王某于2007年10月25日与王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王成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因被成高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成高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此后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成高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2013年3月30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成高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高公司支付自2012年4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万元。仲裁委裁决后,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王成公司注销后,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成高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应视为成高公司对王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王某与王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成高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故王某要求与成高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应与被合并公司职工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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