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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来宾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5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一些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10月12日全市安全生产暨合煤公司“10?10”瓦斯爆炸事故通报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要求和自治区安委《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安委[2008]4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10月中旬起至11月中旬,在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现状,尽快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16日至11月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还要在适当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县(市、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明确规定的“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通知要求,牢牢记取事故教训,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审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果断措施,紧急动员起来、紧张行动起来,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思路、突出重点、周密安排,加大力度,强化落实。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做出安排部署,要认真研究制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为期40天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采取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的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强化对本辖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检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各行业和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对所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打击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凡属此次专项行动中的打击重点内容的,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查处,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罚的罚,并盯住不放,跟踪到底,落实到位,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高压态势。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认真做好总结和材料报送工作。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11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辖区、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安办做出书面报告,并同时填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及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4)两个报表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进行汇总后连同专项行动总结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以便上报自治区。联系电话:4275007 传真:427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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