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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待遇得到解决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知》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通知》的有关规定,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依法得到解决,从而维护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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