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抽查的在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经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批次发放安全鉴定证。
2.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规定和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对其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负责;使用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