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质量检验

发布时间:2017年6月6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1. 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抽查的在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经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批次发放安全鉴定证。

2.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规定和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对其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负责;使用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