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1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1、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简称医疗保险手册)。

2、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

3、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照规定,按月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年满45周岁或批准退休时,省医保中心根据单位申报,从次月起,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数额为其变更记帐基数和比例。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