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中断就业又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主要包括:
1、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濒临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劳动者;
3、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用人单位被精减的劳动者;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非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6、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
7、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 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 1999年7月2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