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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5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所谓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中断就业又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主要包括:

1、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濒临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劳动者;

3、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用人单位被精减的劳动者;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非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6、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

7、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 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 1999年7月2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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