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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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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已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大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力度,改善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按照省政府关于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矿山企业,加强督促检查,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认真抓好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对非煤矿山的整治标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秩序。
    对煤矿企业要严厉查处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凡是属于“冀政〔2005〕20号”文件规定的10类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摸清底数,组织联合行动,实施好关闭工作。要加强对受水威胁矿井的监管,对存在水灾隐患,未按规定落实防探水要求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实施关闭。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尤其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煤矿的瓦斯治理,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高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达不到要求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要加大煤矿关闭和整合提升工作力度,按照省政府要求,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煤矿,整合年生产能力3-6万吨的矿井,力争使其年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以上。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煤矿关闭整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05年4月底前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严格审批、清理、整合采矿权、查处越界开采和取缔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现象,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对不符合省政府第7号令和冀冶矿行〔2002〕31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的一律停止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禁止生产。在建项目必须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按核定工期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严禁以基建、技改名义进行非法生产活动。
    三、落实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为实现矿山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矿山提取缴纳安全费用的监督制约机制,落实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冀政〔2005〕21号”文件规定,按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同时,对煤矿企业还要按照有关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标准是: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含3万吨)提取20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矿井,每万吨提取100万元,分3年提取,每年提取总额的三分之一;对非煤矿山企业仍按市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市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要提高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于煤矿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属于非煤矿山企业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平均工资的20倍,最低不少于15万元。
四、继续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市2004年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冀政〔2005〕20号”文件精神,认真制定或修定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05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6月30日前,各产煤县(区)政府组织安监、煤炭、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集中对威胁邻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越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以及资源枯竭的煤矿,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阶段:2005年7月-12月,各产煤县(区)政府组织煤炭、电力、公安等部门,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进行重点整治,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关闭。
    治理整顿结束后,将整顿情况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由张发旺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局等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石家庄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的综合整治工作。一是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4〕247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对辖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专项整治,到2005年底全部结束。二是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按照“冀政﹝2005﹞21号”规定的12条整治内容进行重点整治,到2006年底结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6月30日前,深化整治阶段。要在去年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全部完成第二轮安全现状评估,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力争完成70%以上,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量达到30%以上。
    第二阶段:2005年7月-2006年底,巩固提高阶段。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制和体制;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整治,使全市a级矿山企业达到50%以上,c级矿山企业8%以下,淘汰d级矿山。
    五、明确职责,狠抓矿山安全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依法办事,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切实把本辖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安监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取缔关闭矿山的巡查,督促其整改,严防死灰复燃。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县(市)、区辖区内发现两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一处应取缔而未取缔或取缔关闭后又恢复生产的矿山,坚决追究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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