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厦门规定工伤职工可先行报销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1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厦门市社保中心近期出台规定,在没有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先行到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据厦门市社保中心介绍,以前对于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肇事者逃逸的,一定得等找到肇事者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工伤职工才能得到赔偿,这样导致工伤职工先行担负过重。为此,社保中心规定,对责任已经认定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已满一年的,可先行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厦门市社保中心还推行“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统一记账结算”的便民服务措施,采用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免去参保对象治疗期间要垫付工伤治疗费用造成的经济负担。
  另外,厦门市社保中心与全市25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3家工伤保险辅助医疗器具配置协议机构、1家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签订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书》,引导规范工伤协议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康复治疗。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