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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1、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凡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三个月内有关慢性病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

2、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统筹基金支付。

3、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批准的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4、参保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其门诊费用由个人自付。

5、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 其余由个人自付。

6、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7、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门诊慢性病和治疗项目的诊治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9、参保人员在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病种的诊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0、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及疾病的变化,适时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3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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