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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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