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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项目名称: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申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材料目录: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向省政务中心劳动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由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劳动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实地评估;

4)对审定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发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5)向社会公布,发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省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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