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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工生育应签维权合同

发布时间:2015年8月3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有关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四期”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虽在全上海市范围推开已有一段时间,但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了解到,这项切实保护女工权益的条款在本市响应者却寥寥,签署率不足10%。
  据介绍,今年上海市总工会在加强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同时,还注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并将“四期“特殊利益维护作为重中之重。这些条款包括:女职工在怀孕7个月以上不再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期间每天应给1个小时,经期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第三级体力劳动等等。
  市总工会向各区级工会发放了1000份保护女工“四期”利益的示范文本,但至今为止,仅有70多家企业行政主管与所在的工会组织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足10%。
  究其原因,上海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分析,是因为工会组织没有强制执行权力,使这项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合同,只能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决定是否签署,以致有相当部分的合资、民营企业不愿为女工权益“买单”。据介绍,尤其是现在,生了孩子,没了位子的情况不少,以致一些事业心强或家庭负担重的女性为了保位子,错过了最佳生育期。
  据悉,这种情况已引起上海市总工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正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力度,以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市总工会拟逐步建立起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向全社会女工实施法律援助,使女职工利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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