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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构业务费用等项支出。

参见: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办社[2003]7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0日

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须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再就业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要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省财政对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救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实行指标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再就业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数额与各市(区)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际等因素挂钩。

参见: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办社[2003]7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0日

再就业资金的筹措

省财政负责筹措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市(区)财政负责筹措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区县财政负责筹措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

参见: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办社[2003]7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0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省市两级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省财政拿出专项资金补助各市(区),各市(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参见: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办社[2003]7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0日

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省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均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贷业务。省市两级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并正式运作。同时,贷款担保机构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单列科目反映,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有贷款需求时,可按贷款程序就近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省内各商业银行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相对较小、成本较高等情况,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按《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贷款业务。

参见: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银发[2003]25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9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申请与担保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经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后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地尚未设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直接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核查情况,并于5日内对贷款申请提出明确意见,送省、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查。

3、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过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批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本人。

4、申请人持担保机构的审核意见,到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当地商业银行应当在三周内给予正式答复。

参见: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银发[2003]25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9日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失业保险费率3.5%中的0.5%筹集,由各市在每季度后次月的20日内按季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设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应首先使用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

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省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事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职工应缴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代为扣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12号)

执行日期:2002年3月18日

事业单位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而影响参保和缴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应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12号)

执行日期:2002年3月18日

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上述范围缴纳保险费的标准,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5%。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06号)

执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提高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

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标准提高后,在继续执行原定的上缴调剂金比例的基础上,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汉中五地市将提高部分的50%上缴作为省级调剂金,其余地市上缴提高部分的15%。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06号)

执行日期:1997年7月1日

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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