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其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业主缴纳本人的3%和雇工的2%部分,雇工缴纳本人的1%部分。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未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参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缴费比例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劳办字[]第204号)
发布日期: 19年8月4 日
执行日期: 19年7月1 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6 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 日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