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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补偿 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代缴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Tags: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补偿,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代缴规定

 刘荣广律师,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补偿

  大部分的职工都知道,若用人单位无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需要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但是,如果员工还在试用期内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用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三、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要注意什么


  1、尽量填写辞职申请书


  办理离职手续,你还需要再就业,如果没有相应的手续办理,再入职将会遇到很多困难。尽量写好辞职申请书,注明辞职原因交付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在离职时和单位搞得不愉快,如果单位开出辞退文件,那么对你会有一定的影响。


  2、解除合同的时间要注明


  一定要注明合同终止时间,也就是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准确时间,在这个时间里办理完相关手续,并且完成工资结算等事宜。时间应该一致,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3、解除合同有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单位提出不再进行合同续签,那么单位需要支付你一定的经济补偿款,一般是按照工作一年核算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你执意离职,并且有证明材料,那么单位可以不同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款。


  4、解除合同协议书必须签


  解除合同本身也是一个双方之间的合同,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员工与单位解除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离职时务必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烦,影响自身的下一步发展。


  以上就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的全部内容了,在这里再一次提醒大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有经济补偿,主要看解除劳动合同是哪一方的原因。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代缴规定

  劳务派遣是现在十分热门的一个劳务行为,劳务派遣公司也在现在如雨后春笋一般冒了出来。在现在国家对于社保也做出了新的要求,劳务派遣的社保也是如此。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代缴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代缴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和缴纳,社保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劳务派遣人员可以问自己所在企业缴费基数是多少,然后到所在地人社局咨询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交纳的社保是由本人每月所领取的工资资料上交到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按所提供的工资资料直接在单位的账户里扣除。


  二、劳务派遣四大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三、劳务派遣维权知识


  劳务派遣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4、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4、用工单位的连带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代缴规定的全部内容。劳务派遣的社保交纳也是现在国家的要求,这也是说明现在我国的福利制度的健全。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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