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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什么 企业不证明被辞职工严重违纪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Tags: 自动离职是什么,企业不证明被辞职工严重违纪需赔偿

 刘荣广律师,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自动离职是什么

  核心内容: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定义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范围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争议的处理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知识拓展: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1、概述


  辞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2、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3、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企业不证明被辞职工严重违纪需赔偿

  核心内容:南昌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张某某于8月9日和该公司车间主任因工作安排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遂撤销该处理决定,判决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某和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某的平均工资为1692元。2012年8月9日,因对工作安排有异议,张某某在电话中与车间主任发生争吵。2012年8月12日,公司综合办以张某某不服从车间主任的指挥和调度,顶撞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由,根据单位的员工奖惩条例,经公司研究决定,作出了对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张某某不服,于2012年8月25日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张某某于是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该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对同事、上司、下属行为不当造成影响者,记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记小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贵宾行为不当造成影响者,记小过处分;情节严重者,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第3.4.6.2条规定,对于公司负责人、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及其家属,有要挟行为的,记小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处分;实施恐吓、暴力、威胁或侮辱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结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足以证明张某某采取了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也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另外,根据员工奖惩条例第3.3.3条的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提供确凿充分的材料、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征求工会意见后,呈公司老板批准,由综合办负责执行。公司解除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只是根据车间主任的陈述作出的。因此,公司解除张某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程序欠妥,该处理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庭审中,张某某同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12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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