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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底辞职了,还有年终奖领吗?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职工可视病情申请延长医疗期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Tags: 员工年底辞职了,还有年终奖领吗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职工可视病情申请延长医疗期

 刘荣广律师,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员工年底辞职了,还有年终奖领吗?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年底你看着身边的朋友和你分享拿到年终奖的喜悦,自己是否会羡慕呢年终奖作为公司奖励其下属员工过去一年里为公司做出的努力而颁发的奖金。在法律上公司是否有义务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如果员工在年底辞职了,还有年终奖领吗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关于这些问题,下面请关注为你作出的分析。




  在法律上公司是否有义务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呢答案就是法律根本没有明确的条款来约束年终奖。年终奖给不给,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员工和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规定,根据绩效考核确定年终奖数额或者按照惯例每年都发放年终奖,其实这样的年终奖视为工资,因此这种情况下年终奖是不能少给员工。员工离职后,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视为拖欠工资。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按时给支付足额工资给员工,否则员工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维权。


  另一方面,在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从未规定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发放数额、以及发放对象的,或者通过抽奖的方式发放给员工,这些奖励就应该视为福利,年终奖给不给你取决于所在公司。给你是幸运,不给你是应该的。但是现实中许多公司是根据整体的盈利情况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所以,多为公司创造利益,年终奖就可能有你的份。


  如果年终奖视为福利的,公司是否发放,都是由单位做主。有些单位将员工在年底离职视为自动放弃年终奖,这样员工也是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其实,一般公司发放年终奖是对员工进行激励,就是一种物质激励手段,利用这种手段来阻止;离职潮;,这种手段也成为了一种惯例。由此引发的争议确实不少,但很无奈我国的法律对于年终奖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面试时签订合同一般都是谈劳动报酬,很少问年终奖有没有,发多少这种问题。所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规章制度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想要年终奖也是很难。







职工可视病情申请延长医疗期

  核心内容: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008年,郑某与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他因病住院治疗,请了3个月病假。这期间,企业每月给他支付最低工资。今年4月,该企业书面通知他9个月的医疗期已满,要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郑某表示自己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希望能延长医疗期,延续劳动合同。


  遭到企业的拒绝后,近日,郑某找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企业的做法对不对


  调解员分析认为,根据下列法律规定,郑某可以要求企业延长医疗期。


  首先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指出,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规定第6条指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最后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该规定第38条指出,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知识拓展


  法律上有关病假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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