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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核准可享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新郑的王先生来信咨询,2006年3月,王先生在工作中出现了工伤事故,腿部骨折,后经过治疗痊愈。可是到了冬天,王先生经常感觉腿部隐隐作痛,后来到医院一看是病情重新复发。他问,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负伤处理?
  据了解,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病情痊愈,终结医疗后,终止停工留薪期,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或者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可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至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可以享受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需要诊断治疗的,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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