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工毕业生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7日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

1. 入学前为技校、职校应届毕业生的,其试用期、见习期年限及初次工资、定级工资,参照大专毕业学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执行(不涉及学历问题)。

2. 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可根据实际技术等级,按省人事厅苏人四[1996]1号文规定执行。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1998年6月8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